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10:19:12
打井的管理部门主要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包括水利部及其下属的水政监察大队,以及地方各级的水务局或水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因此,如果您发现未经许可擅自打井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拨打政府设立的专线电话进行举报。同时,水利部门也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