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07:09
证人作证有以下规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手段。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人民法院将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证人作证的方式是出庭以言词的形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在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的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的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围。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于未成年人,其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这些规律共同构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