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20:09:08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如下: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1668元;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529元;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390元。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3336元;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058元;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780元。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4176元;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828元;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480元。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车辆不含税的购买价格不超过15万。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的,工商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不超过15万。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限额: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财产限额: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
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无住房。
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这些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