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7:32:38
我国农村实行的基本经营制度是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制度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自1982年至1986年,党中央连续出台五个一号文件予以认可和推广,并在政策上进行细化和完善。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明确提出,将这一责任制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正式确定了这一表述。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这种制度形式有效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粮食产量不断跃上新台阶,并解决了历史性的吃饭问题。
此外,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制度:
农村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具体的一个个村庄的基本制度,所有权边界非常清楚,保证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的平等权利。
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共同体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但不能完全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特定的含义,集体资产是不可分割的。
党支部领导下的以集体经济为支撑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自我发展、自我建设、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政府对所辖区域农村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
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和管理体系,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