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35:08
关于军人病退的补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
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
军人因病退伍后,可以享受带病回乡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每人每年5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20元。
退休时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
安家补助费,标准为退休时的生活费和退休后增加的生活费之和作为月工资,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本人月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本人月工资。
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这些补助措施旨在保障伤病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