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4:12:08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与法律规定期限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