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53:08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目的是取得工作成果,而非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定作时是不存在的,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这一特征使得承揽合同与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服务合同)相区别。
承揽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故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双务合同。承揽人提供劳务,定作人支付报酬,故为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一般不需要明示,但当事人可以约定需要履行的形式。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和定作人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工作。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工作,定作人需要及时接收并验收工作成果。
承揽人和定作人在合同关系中各自独立承担责任,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定作人对其支付报酬的义务负责。
这些特点使得承揽合同在民法中成为一种独特的合同类型,适用于需要特定工作成果并提供相应劳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