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11:02:08
房屋维修的管理通常归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维修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维修管理工作。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缴纳,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转由业委会管理。
4.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外的维修事项,有物业服务的小区通常由业主承担,但物业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
5. 直管公房小区中,已售公房的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承担,未售公房以及直管公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产权单位承担。
房屋维修的管理旨在确保房屋的安全、质量,并维护业主的权益。